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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彧与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彧,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
  原告万彧与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万彧于2020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彧负担。

审判员:林抒蔚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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