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彧,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穗茵,女。
原告万彧与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万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PCLADY太平洋时尚网网站(域名:pclady.com.cn)上删除文字作品《我睡遍全世界的青旅,这10家不容错过》(原创文字作品标题:《你的青年旅社有哪些难忘的经历?》);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连续30天在PCLADY太平洋时尚网网站首页发表致歉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取证费5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万彧以账号“鱼丸”在知乎平台参与《你的青年旅社有哪些难忘的经历?》的话题讨论,并创作了题为《你的青年旅社有哪些难忘的经历?》的文字作品一篇。2018年8月20日,原告万彧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17年11月15日在其运营的“PCLADY太平洋时尚网”上转载了上述文字作品(网址为:https://g.pclady.com.cn/177/XXXXXXX.html)。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广州市,涉案网站太平洋时尚网(www.pclady.com.cn)系被告运营,其网站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也位于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所诉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尚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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