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彧,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饮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原告万彧与被告湖南新饮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万彧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彧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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