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敏,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晶,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毅,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乾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敏因与被上诉人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敏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72元,由上诉人万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杨青青
审判员:熊 燕
书记员:翁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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