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易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卞保月,执行董事。
委托讼诉代理人:傅前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陈立,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联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园明。
原告万易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联拓广告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前凯、陈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表示同意并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200万元借款给被告。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2015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200万元。
之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收条》、交通银行业务回单、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证人卞朝荣的证人证言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确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联拓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易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杭州联拓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易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杭州联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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