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晓青,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燕君,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万晓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被告以买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同时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则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金1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指示被告将借款中的55万元转账给案外人吴某某,故实际借款金额为45万元。因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燕君应向原告万晓青归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7万元,共计52万元,该款分二期支付,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27万元;
二、如被告曹燕君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805元,由被告曹燕君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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