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杨东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