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卫生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豫C*****红色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已注销)沿本市浅井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浅井南路与周山路交叉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被告人万某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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