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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山深线66公里100米(昌黎县安山街立交桥路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有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有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视听资料及说明;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爱民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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