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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0********,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万某甲之兄万某乙酒后报案称万某甲被人挟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接110指令后立即带领巡防队员于某某、孙某某到达现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烧烤店,但未发现报案人。民警张某某遂给万某乙打电话询问其所在位置,万某乙由于处于醉酒状态不能说明具体位置。民警及巡防队员遂在周围巡逻寻找万某乙。次日0时20分许,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烧烤店发现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万某甲和其朋友韩某某,民警询问万某甲有无报警。万某甲称没有报警。韩某某询问民警有何事。民警告知有人报警称其弟弟被人挟持。韩某某询问报警人电话,发现该电话是万某乙的。被告人万某甲去找万某乙。遂后万某乙手拿菜刀过来,巡防队员立即将其菜刀夺下。被告人万某甲被韩某某喊回后怒骂万某乙为何报警并殴打万某乙,民警张某某见状表明警察身份后制止被告人万某甲的行为。被告人万某甲辱骂警察并殴打民警张某某及巡防队员于某某,并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万某甲控制后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警官证复印件、被告人万某甲住所证明、被告人万某甲家属向民警道歉的情况说明;

2.证人万某乙、韩某某、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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