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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德恒隆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05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黄南州同仁县人民法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0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07日经本院批准由兴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01月0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02月21日至0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04月13日证人卓某某(已判刑)、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三人驾驶青B*****白色起亚K3牌轿车从青海省化隆县出发,前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实施盗窃,当晚下某某、万某某在共和县恰卜恰镇**综合商店内盗窃3条黑兰州牌香烟,**平价超市内盗窃2条延安、1条软中华、3条黄兰州、2条南京、3条蓝兰州、1条黑兰州,**商店内盗窃了1条芙蓉王,**超市内盗窃1条黑兰州。

2、2018年04月14日14时许证人卓某某(已判刑)、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三人从共和县恰卜恰镇驾车行驶至兴海县河卡镇,在河卡镇白龙合作综合自选超市门口货架上盗取香烟17条后逃离,其中15条芙蓉王、1条软中华、1条硬中华。

3、2018年04月14日卓某某(已判刑)、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来到兴海县子科滩镇,卓某某、万某某在子科滩镇**商店内盗取2条黑兰州香烟。

4、2018年04月14日晚卓某某(已判刑)、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三人驾车来到同德县城***超市内盗窃1条扁芙蓉王,1条黑兰州,**商店内盗取1条扁黑兰州,**超市内商店内盗取1条扁黑兰州、**百货商店内盗取1条黑兰州,**百货商店隔壁盗窃2条黑兰州。

5、2018年04月15日卓某某(已判刑)、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在贵南县城**超市内盗取2条芙蓉王,好事多超市内盗取1条芙蓉王。

2018年5月17日,9月10日兴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香烟价格10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10105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兴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永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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