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R),男,现住美国。
原告:张某某(Y),女,现住美国。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现住台湾。
被告:钱某某,女,现住台湾。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R)、张某某(Y)诉被告刘某某、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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