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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万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13 时许,被告人万某伙同刘某欢(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新余市渝水区喜盛威尼斯胖中通快递店内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利用POS 机免密支付功能盗刷被害入吴某的农业银行(卡号6230522310011****** ) 内897元。

2020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万某伙同刘某欢、刘某强、汪某成等三人(另案处理已判决)来到宜春市袁州区国际商贸城金意陶瓷砖店内以帮助升级信用卡额度为由,利用POS机免密支付的功能盗刷被害人付某香、易某的银行卡总计2093元,其中付宜香的交通信用卡(卡号6222523699******)被盗刷1196元,易丹的交通信用卡(卡号6222533695******)被盗刷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及同案犯刘某欢、刘某强、汪某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付某香、易某、吴某等人的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刷他人银行卡,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枚子

检察官助理:潘建振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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