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万某某使用“fcfc7****”的微信号(该微信的头像和昵称与一名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微信头像、昵称一致)添加被害人曾某某等人为微信好友。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可以通过关系为被害人曾某某办理监外执行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将7000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人万某某。该款随即被被告人万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等支出。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判决书;2.证人陈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一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定喜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