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荣,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丰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东风。
被告: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宋忠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友,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星华之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汤秋明。
被告:相城经济开发区轩宇旧机动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宋忠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友,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忠正,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友,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秋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丰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星华之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相城经济开发区轩宇旧机动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宋忠正、汤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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