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荣,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忠正,执行董事。
被告:相城经济开发区轩宇旧机动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宋忠正。
被告:宋忠正,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洪跃,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星华之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秋明。
被告:汤秋明,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朱金龙,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相城经济开发区轩宇旧机动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宋忠正、苏州星华之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秋明、朱金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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