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治琴,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磊,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鑫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万治琴与被告霍磊、上海鑫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治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万治琴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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