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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燕与范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万燕,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少杰,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诉被告范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范少杰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范少杰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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