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燕,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少杰,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诉被告范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范少杰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范少杰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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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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