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福。
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原告万福因与被告姜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福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福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万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
书记员: 邓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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