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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秀强与李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秀强,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宝,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万秀强与被告李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秀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4.75%,以20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为39,583.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企业经营周转需要,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还清借款。但被告借到款项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经多次联系和催促,被告迟迟没有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少俊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被告李少俊向原告万秀强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借到万秀强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用途为生意周转,期限为叁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划款卡号:XXXXXXXXXXXXXXXX。同日出具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到万秀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同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上述银行卡转账4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秀强40万元;
  二、被告李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秀强利息39,58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3.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少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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