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羽(系原告丈夫),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晟,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米兰与被告卢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万米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445,000元(币种下同)及支付相应利息(以4,4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公司运营资金短缺向案外人吴某某(上海威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借款4,900,000元,并以名下两套房产作了抵押。实为向公司借款,但借款合同由个人签署。事后,吴某某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原告无力还款,吴某某要求原告向上海浦东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00元用于归还原告借款,此次借贷仍以上述两套房产作了抵押。2016年6月28日,吴某某又要求原告再次将上述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由被告卢晟借款5,000,000元给原告,用于归还原告欠上海浦东邦信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并撤销原告在上海浦东邦信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同日,原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贷款8,9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原告归还被告515,000元。2016年7月7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汇款8,930,000元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但原告银行卡和密码U盾均被吴某某掌控,钱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至被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余款项,但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裁决。另,原告配偶林羽已向徐汇区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韩海湧、王伟君、吴某某等人要求林羽、于国良、万米兰重复归还已经还清的钱款之民事诉讼系虚假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与原告配偶林羽所报虚假诉讼案有关联,且徐汇区公安机关已予立案,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米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建华
书记员: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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