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维英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杜荣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维英,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荣圣,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
  原告万维英与被告杜荣圣、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被告杜荣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维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70,429.70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4,56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85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0元、物损1,00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杜荣圣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14时50分许,万维英骑行自行车与杜荣圣驾驶车牌号为沪GYXXXX的小型客车在漕溪路龙漕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万维英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维英与杜荣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万维英被送医治疗,现对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经鉴定已确定。要求判如诉请。
  杜荣圣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不计免赔。对万维英各项损失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律师费同意按责承担一半费用。事故造成本人机动车维修费6,2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对于万维英各项诉请,医疗费经核算,总金额计算无误,其中应扣除伙食费54.20元、非医保部分及无法与医嘱匹配的2张多糖止血修复生物胶液发票、另126.90元的发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8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认可300元,轮椅费用不予认可,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算105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计算105天,误工费不予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金额过高,最多认可1,000元,鉴定费按责承担。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同意杜荣圣的车辆维修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日14时50分许,在上海市漕溪路龙漕路路口东北约1米处,杜荣圣驾驶号牌为沪GYXXXX的小型轿车与骑行自行车的万维英发生交通事故,致万维英受伤。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荣圣、万维英均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时,涉案沪GYXXXX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
  万维英伤后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掌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头皮裂伤,2018年9月12日出院。之后,万维英陆续门诊就诊。治疗期间,万维英共支付医疗费70,429.79元(含救护车费231元及伙食费54.20元)。
  万维英支付住院期间9天护工服务费720元。
  万维英提供医疗仪器器械(膝关节支具)发票2,400元、轮椅车发票769元。
  万维英提供上海运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万维英为公司监事(股东之一或外聘),投资比例50%。
  2019年5月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万维英的伤残等级、伤后休息、营养及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评定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万维英因交通事故致右髌骨完全性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遵医嘱需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万维英支付鉴定费2,850元。
  杜荣圣提供事故车辆维修费发票6,200元及定损单,万维英及保险公司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万维英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护理发票、企业信息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残疾辅助器具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万维英与杜荣圣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妥,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保险公司作为涉案沪GYXXXX小型轿车车辆保险的承保人,依法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对万维英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根据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本院确认为70,375.59元(已扣除伙食费54.2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万维英实际住院天数及每天20元的赔偿标准,本院确认为180元。
  住院陪护费,凭据确认为720元。
  营养费,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105日(含二期),结合万维英的伤情及上海市相应赔偿标准,酌定为3,150元。
  护理费,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105日(含二期),万维英提供的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凭据确认为9天720元,剩余天数按上海市护工市场的一般收费标准酌定为每天40元计3,840元,合计4,560元。
  交通费,结合万维英伤情及就诊次数,酌情认可300元。
  残疾赔偿金,万维英的主张符合其伤残等级、定残日的实足年龄及法庭辩论终结前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本院确认为136,068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万维英的伤残等级,本院确认5,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凭据认可2,400元。
  物损,酌情确认800元。
  鉴定费,凭据确认为2,850元。
  误工费,万维英已至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后续医疗费,因目前尚未发生,本案不作处理,万维英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上述损失合计225,683.59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0%即62,930.15元,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183,730.15元。
  律师费5,000元,由杜荣圣按责赔偿3,000元。
  杜荣圣车辆维修费6,200元,万维英、保险公司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万维英按责承担2,480元,与杜荣圣应支付万维英的3,000元相抵扣,杜荣圣尚需赔偿万维英5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维英183,730.15元;
  二、杜荣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维英520元;
  三、驳回万维英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4元,由万维英负担144元,杜荣圣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