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辉,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蕾,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万辉与被告孙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告应被告的借款请求将借款7,800元转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孙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7,8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为据,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就此发表意见,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8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辉借款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孙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顾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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