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达,男,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景辉,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超,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姚秋实,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克银,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朱桂钰,女,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原告万达诉被告马超、姚秋实、刘克银、朱桂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万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撤诉。
申请保全费1,373.90元,由原告万达负担。
案件受理费3,71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7.70元,由原告万达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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