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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连红与顾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连红,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吉明,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万连红与被告顾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连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吉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3,060元(以下币种同,庭审中原告放弃营养费1,560元的诉讼请求,自愿变更其诉讼请求为21,5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日17时41分,被告骑电动车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人民路东约1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走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当天被送往奉贤中心医院治疗。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顾吉明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原告受伤后,2018年4月20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原、被告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8,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5月15日前支付8,0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2、原告为此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18,000元,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对于律师费,依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依法支持律师费2,100元。对于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医次数和实际需要,酌情支持2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连红2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被告顾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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