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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阿林与李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阿林,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芝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芳,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万阿林与被告李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阿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芝荣、被告李培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P2P业务,原告曾系被告客户。被告以其侄子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7年5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半年内归还。原告收到借条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5万元。届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培芳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其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日借万阿林伍万元整人民币,使用半年,2017.5.3号到2017.11.3号还钱。”原告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万元。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于2019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为依据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培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阿林借款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万阿林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培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秦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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