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3。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权伟,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8009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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