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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安二队。
法定代表人:周方存,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成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厚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与被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于2017年11月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已预缴),由原告
三亚田某某鑫钢管租赁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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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邢丽霞

书记员: 陈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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