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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海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上海海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公司)诉被告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翁阳和被告世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世灏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XXX号、XXX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场地(以下简称系争租赁物)返还原告世灏公司;2、判令被告世灏公司向原告三信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2018年度单倍租金标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688.88元每天计算,金额为130,822.16元;2018年11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按照2018年度双倍租金标准37,377.76元每天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世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系争租赁物租赁事宜签订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占有使用系争租赁物至今。被告未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向原告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8年10月24日届满,被告继续占有使用系争租赁物已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但被告据不向原告返还系争租赁物,强行占有使用至今。故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世灏公司辩称:被告没有违约。对于原告的第1项诉请,被告同意迁出系争租赁物,但要求原告给予一定期限,要求到2019年10底搬出。对于原告的第2项诉请,被告不同意,按约被告有免责的权利。在相关租赁合同届满前后,被告本着诚实信用及双方互信合作基础,一直就续约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如果原告愿意续租,原告可以按照原先1.25元每天的报价补签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签订的情况下,被告也是按照1.25元每天每平方米的报价支付到2019年1月24日,原告说的双倍租金无合同依据,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1.25元每天每平方米的标准来承担。对于原告的第3诉请,被告要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由原、被告对房产证、《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公证书、律师函、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厂房平面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厂房租金支付凭证、公证书、录音录像光盘及文字整理稿及报价单、通知函及邮政妥投证明、租金付款凭证、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妥投信息、会谈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58同城房屋报价截图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对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案,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分析认证后,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署《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系争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作为被告运输服务的汽车仓储使用;租赁期限2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被告需要续租系争租赁物的,最迟应于租赁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原告提出书面续租要求,被告未提前三个月向原告提出书面续租要求或接到原告对外出租条件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回复意见的,则视为被告放弃优先承租权;被告的续租要求得到原告同意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放弃优先续租权或者双方就新的租赁合同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原告有权将租期届满后的系争租赁物出租他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的月租金为504,600元,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的月租金为540,030.76元,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的月租金为568,453.44元;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个缴租期,被告应当在每个缴租期结束30日前以转账方式向原告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缴租期租金,第一缴租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当期租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当期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第一期租金的同时,应向原告支付租赁年度1个月的租金即540,03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由原告保存,履约保证金并非支付给原告的租金或押金,本合同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订合同,在被告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话费、应支付给原告的维修费用等一切按本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缴付的费用,原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不计息退还给被告,本合同对履约保证金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租赁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被告均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系争租赁物移交给原告,逾期移交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年日租金标准的三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10天的,原告有权强行收回租赁物业,被告遗留在租赁物业内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交由原告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租期届满,被告未行使续租权或被告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原告达成一致的,……;在本合同因租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内,被告应将系争租赁物恢复原状,以不破坏建筑建构、外墙及设施、清洁良好的状态交还原告,返还时,应经原告验收认可,并签署《物业交还确认表》;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被告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租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内被告仍应按届时所在年度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承担各项能源费等,逾期不能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按当年度租金的双倍标准承担房屋占用费及各项能源费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就续租问题经多次磋商均未成功。原告遂于2018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25元标准支付原告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425,027.10元,于2018年12月28日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25元标准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724,194.10元。原告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上述钱款,但不认可被告自2018年10月25日起的租金计算方式为每天每平方米为1.25元。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至今系争租赁物由被告继续使用。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关于系争租赁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系争租赁物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届满,被告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系争租赁物移交给原告。现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又未能达成续租协议,被告应将系争租赁物返还原告。双方庭审中均同意按现状返还系争租赁物,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2018年度单倍租金标准18,688.88元每天计算,金额为130,822.16元,2018年11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按照2018年度双倍租金标准37,377.76元每天计算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约定,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被告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租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内被告仍应按届时所在年度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承担各项能源费等,逾期不能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按当年度租金的双倍或三倍标准承担房屋占用费及各项能源费用。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8年10月24日届满,被告按约应于2018年10月25日起7日内将系争租赁物返还原告,即被告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返还系争租赁物,但被告至今未返还系争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2018年度单倍租金标准18,688.88元每天计算的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130,822.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2018年11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问题,原告主张按照2018年度双倍租金标准37,377.76元每天计算,被告对此有异议,且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前双方曾就续租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客观上对被告在租期届满后未及时搬离返还系争租赁物造成一定影响,故由本院酌定由被告按每天每平方米1.65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对于被告支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540,031元,双方均表示无需在本案中处理,由双方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XXX号、XXX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二、被告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2018年度单倍租金标准18,688.88元每天计算的房屋使用费,2018年11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65元即每天总计租金30,836.65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再扣除已支付的房屋使用费2,149,221.2元);
  三、驳回原告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73元,减半收取计30,036.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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