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廖尚枝,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尚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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