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寒露,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盼盼。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寒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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