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伟金,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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