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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董慧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慧慧,女,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慧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慧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25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先后获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等众多荣誉,也是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合作伙伴。“”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爽丫丫”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系假冒商品。被告在商品的销售页面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恶意攀附原告著名商标,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董慧慧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2003年7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运动鞋、服装等。2012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8)沪徐证经字第3300号公证书显示:“爽丫丫”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店铺内“春秋季正品361男鞋跑步鞋新款网面透气休闲男士运动鞋学生旅游鞋”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59元,拼单价格为58元,2人拼单,已拼591件,商品展示图片中鞋一侧使用了“”标识,;公证购买该商品的单价为58元,商品鞋盒、鞋身、包装纸和吊牌上多处使用“”标识。经当庭比对,涉案店铺销售页面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中使用的“361”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最为显著和突出的数字部分“361”相同,前述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混淆,两者构成近似。其余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原告认为,前述公证购买商品系假冒商品,假冒商品特征(挂牌款号、洗唛标识等)与正品特征不符。
  另查明,被告董慧慧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注册“爽丫丫”店铺。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原告提供的包括涉案公证在内三次公证的统一发票,金额为5,100元,原告表示仅主张其中1,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被控侵权商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原告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鞋,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构成近似,因此被告销售的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本案中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公证费、公证购买侵权商品费用与律师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000元;
  二、被告董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4,258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董慧慧负担5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慧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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