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沁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凌。
被告:上海言几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但捷。
原告三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沁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言几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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