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刘校尉村。法定代表人:孙国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蔚县东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北水泉镇。法定代表人:董海,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蔚县东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草村信用社以及建设银行蔚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蔚县东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草村信用社以及建设银行蔚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邢建国
书记员: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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