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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李某等30户业主与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忠华(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
王南顺(北京东岩律师事务所)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李某等30户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燕郊祥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行宫东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邱允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华、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李某等30户业主(人员具体详情见名单)。
上诉人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李某等30户业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30位被上诉人与已生效的三河市人民法院(2007)三民初重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172户业主同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业主,本案的30位被上诉人享有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所建别墅自2004年建成后一直存续至今,上诉人对30位被上诉人的侵权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30位被上诉人与已生效的三河市人民法院(2007)三民初重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172户业主同为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某日升小区业主,本案的30位被上诉人享有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所建别墅自2004年建成后一直存续至今,上诉人对30位被上诉人的侵权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河北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柴秋芬
审判员:丁宗发
审判员:杨学军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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