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惠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芝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上海浦惠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芝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1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惠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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