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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王言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尋木保行(TAZUNOKIYASUMIC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爱华,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言赜,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被告王言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由于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XXX号楼甲门502室,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东方梅地亚中心C座29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合同履行地明确,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东方梅地亚中心C座29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东方梅地亚中心C座29层,根据相关条例,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上,考虑到保证裁判统一性,方便劳动者诉讼,劳动合同履行地便于查明案情事实,已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等原因,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XXX室,位于浦东新区辖区内,因此本院有权管辖。被告王言赜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言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言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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