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仁,总经理。
原告: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崇际,总经理。
原告: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洲星,执行董事。
原告:陶建军,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管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华,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家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闵晓峰。
被告:大连吉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亭。
原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军与被告大连千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家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吉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军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军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公告费560元,由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军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杜晓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