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慧。
本院受理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要求撤回本案诉讼。鉴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且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 鑫
书记员: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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