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S-350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AnujTEJPAL,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一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遨游酒店信息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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