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勇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东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伦,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一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28.27元,由原告上海一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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