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由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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