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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雷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四红,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被告雷四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奉贤区,也未约定本院为争议解决机构,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出借人系属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雷四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雷四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雷四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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