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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屠定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5,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9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设备制造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495万元的高压柜等设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被告对发货总清单及货物明细清单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提货款;设备抵达施工现场,经原告安装调试合格或货到现场2个月内,被告支付30%的验收款;10%的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或货到现场14个月内支付。2017年10月15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月尚结欠原告货款49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交合同及对账单各1份,以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495,000元的事实。
  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95,000元;
  二、被告新疆光大西域科技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9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计4,36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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