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钟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国兵,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才勇,男,汉族,1956年1月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海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才勇、丁国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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