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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周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祥占,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士清,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周士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6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周士清的银行存款539,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周士清的银行存款539,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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