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中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市中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