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钢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存根。
被告:王存根,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钢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王存根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财产保全费910元,合计1,860,均由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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