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生,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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